“娄致文担任县委副书记、县长时索取他人钱款4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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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娄致文,担任县委副书记、县长时,索取他人钱款430万元”
江西省吉安市国资委原党工委书记、主任娄致文受贿案一审开庭!
3月15日上午,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吉安市国资委原党工委书记、主任娄致文受贿一案。井冈山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分管工程建设领域领导干部、市国资委及下属公司近150余名干部旁听了审理。
2012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娄致文利用担任永新县委副书记、永丰县县长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结算等方面给予工程老板帮助,伙同他人或单独索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30万元。案发后,娄致文亲属代娄致文上缴违法犯罪所得。公诉机关认为,娄致文身为县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或单独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庄严肃穆,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围绕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被告人娄致文当庭认罪悔罪。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宣判。
开庭审是一场生动直观的警示教育课,清晰地还原了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如何突破“底线”,跨越“红线”,一步步跌入违纪违法犯罪深渊。通过直击庭审全过程,旁听人员纷纷表示感触颇深,切实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及违法犯罪的惨痛代价,明白了“贪廉一念间,荣辱两世界”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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