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刘成福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刘成福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邮寄地址:山西省阳泉市城区南大街501号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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