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直接联系葛老师 提供专业的选址服务

  2009年陈某作为承租方租用甲公司厂房,双方签订《租地协议》1份。陈某因生产需要对厂房进行了装修并安装设备。后双方发生矛盾,陈某决定不再租用甲公司厂房。陈某欲搬走设备时,甲公司以陈某未付租金予以阻止,将大门锁住,不让搬运车进入场地,双方因此矛盾加深。陈某向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配合其拆除生产设备。甲公司也具状起诉要求陈某将积欠的房租、水电费等合计11万余元付清,再拆除生产设备。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一眼看穿问题的根源所在。一方面陈某担心租金等费用付清之后甲公司翻脸不认人,设备拆不了;另一方面甲公司担心陈某设备拆走之后就一走了之,不付租金。双方都有自己的顾虑,不肯做出让步。

  于是执行法官将双方传唤至法院进行调解,zui终,陈某愿意先将租金、水电费交到法院的执行款专户上,由法院暂时保管,待甲公司配合陈某将设备拆除运出之后,甲公司便可前来法院领取该笔费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签订书面和解协议。次日,款项到账,甲公司打开大门配合陈某拆运,不出几日搬运完毕,甲领取了陈某支付的全部款项,该院一次性执结二案。

扫一扫直接联系葛老师 提供专业的选址服务
评论关闭

分享到:

中南高科厂房出售代建定造平台

我的微信号:13391219793 (左侧二维码扫一扫)欢迎添加!

和县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西区)工程通过马鞍山市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