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
为提高我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水平和社会声誉,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技工学校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鄂人社函〔2014〕480号)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规范管理通知如下:
规范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不仅是全面贯彻党的职业教育方针,办人民满意职业教育的必然要求,也是增强民办职业教育吸引力,促进我省民办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教、办人民满意职业教育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加强民办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要坚持“放”、“管”、“服”结合,既鼓励支持,简政放权,提升服务质量,又要完善措施,严格要求,强化日常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努力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又好又快健康发展。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技工学校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鄂人社函〔2014〕480号)精神,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要求组织年检,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并将年检结果报省人社厅备案,省人社厅将结果在全省范围内公布(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合格名单见附件),切实履行规范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监管责任。
各地要切实加强与教育、民政、工商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明确职责任务,形成协调工作机制,共同将民办培训机构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通过改进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的业务指导,协调解决办学中遇到的问题,强化服务职能,优化服务手段,促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健康发展。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加大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管督查力度,确保民办培训机构规范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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