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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财经12月21日讯 昨日,山西高科发布公告称,公司因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于12月19日收到阳曲县环保局下达的“阳环罚决字[2017]第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书显示,阳曲县环保局在6月27日检查时,发现破碎车间粉尘无组织排放,地面有积尘配套除尘设施存在风力不足,无法满足除尘要求的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diyi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阳曲县环保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20000元罚款。

  山西高科称,公司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缴纳了罚款,并在环保检查后,更换了除尘设施,改造了积尘清理装置,将原来的人工清理改为自动清理,同时要求生产人员对除尘设施加强管理,保证除尘设施的正常运行。以上处罚未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造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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