蕞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中南军政委员会司法部答复有关执行保证债务问题的函
姜贵岑律师,姜贵岑律师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现为山东祥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专业功底深厚,亲和力强,办案技巧娴熟,庭审驾驭能力强,善于充分发掘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因素。在婚姻家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产、交通事故纠纷等相关法律领域颇有研究,成功办理了大量复杂的婚姻家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争议案件,蕞大限度的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姜贵岑律师始终秉承“专业 负责 严谨 高效”的做事原则,认真负责的做事态度,严苛谨慎的做事风格,为当事人......更多介绍
一九五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调呈字第四七号来函收悉。关于有关执行保证债务的问题,经我们提出初步意见呈由中央人民政府蕞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同意,现在分别答复如下,希即转知赣州市院及崇仁县院参酌办理。
(一)几个保证人担保一个债务,原则上是应该共同担负偿还责任的,法院处理时必须深入调查,了解保证人的经济能力,然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地责成该保证人等个别、分别、或平均负担,但个别保证人代偿全部或大部分债务后,要求其他保证人平均负担者,仍应承认其有使其他保证人平均负担的权利,于有资力清偿时予以清偿。
(二)在公私债务案件进行中,准许被告(债务人)取保,保证书上注明保款数字,到期保证人是应负代偿责任的,如不履行,一般说可以查封拍卖其财产,但财产系投资于正当工商业者,应注意尽可能不妨碍其生产发展。
(三)因来文对第三个问题所述的保证人究竟是保证被保人履行哪一个义务,未曾说明,故不好答复。如所保即系公款,当然应负代偿责任,于必要时,可将其财产查封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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