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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2021年5月19日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0年度分红派息方案为: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56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2、虽然自上述分红派息方案披露至今,公司股份数量因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增加1,127,500股,但由于股东大会通过的分红派息方案规定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股份数为基数,因此方案实施的分配比例不变(即向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金额不变);

  本次实施的公司2020年度分红派息方案为: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5.56元(含税)。截至目前公司总股份数为3,826,558,901股,据此计算本次分红派息预计共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127,566,748.95元,占公司2020年合并报表归属于股东净利润的30.06%。

  派息时个人股东(含持有公司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实际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5.56元。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等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股东在转让股票时的持股期限计算并代扣应纳税额,由公司代缴。计算持股期限以股东证券账户为单位,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转让股票时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的股份,每10股补缴税款人民币1.112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股份,每10股需补缴税款人民币0.556元;持股超过1年的股份,不需补缴税款。对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派息所涉红利税,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以上差别化所得税政策征收。本公司不存在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及持有公司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的证券投资基金股东。

  派息时非居民企业股东(包含QFII和RQFII股东)和香港市场通过深港通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实际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5.004元。通过深港通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可以自行或委托本公司,向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退还多缴税款的申请,经查实后,对符合退税条件的,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股息红利所得税有关政策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等有关规定。

  本次分红派息对象为截止2021年7月1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2、其他股东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在本次分红派息业务申请期间(2021年7月6日至2021年7月15日),如因公司自派现金红利的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金额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根据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董事会通过对有关计划期权行权价格调整方案后进行公告。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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