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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6月在泰安中南财源门项目购买了一套商业性用房(商铺),建筑面积19.76平米,总价为485435元,当时是在中南营销中心由中南的销售人员把房子卖给我的(zui近才知道不是中南的人员,是第三方的且早就离职),当时销售人员并未表明身份,也并未说明房子价款当中的179372元是所谓的运营费,只签订了一份认购书,我直接交了全款,也没有合同,当时问他合同问题,他说合同过两个多月就能签,之后就一直没有消息,再联系置销售人员,被告知早就离职,去找中南财源门签合同的时候却告知我买的不是中南集团的房子,是济南燕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房子,作为当事人根本不知情,从一开始买房就是在中南集团的营销中心来办理的,就没说过第三方公司济南燕鸿,现在房子买了,钱交了,却被告知只有306063元是房子的房款,剩下的179372元不计入房款,我觉得无法接受高达179372元的所谓的运营费,要求退款退房,结果他们不给退。目前这件事给我造成了严重的困扰与巨大的经济损失!请领导帮帮我们,要回钱款,感谢!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泰山区房产管理服务中心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我中心收到投诉件后积极与投诉人联系,了解到投诉人乔某某、李某所购房屋为中南财源门B1-182号商铺。经调查核实,中南财源门项目由泰安中南城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公司)开发建设,该项目位于龙潭路以东、校场街以西、东岳大街以南。2019年,中南公司与赵某欣签订购房协议,将B1-182号商铺等一系列房屋出售给赵某欣。后赵某欣个人委托授权济南燕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鸿公司)销售其购买的中南财源门房屋。2020年6月3日,乔某某、李某与燕鸿公司签订B1-182号房认购协议,共计支付485435,燕鸿公司为其开具同等金额的购房款收据。2005年5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第七条规定:“切实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实行实名制购房,推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防范私下交易行为。”综合调查事实及上述法律规定,投诉人乔某某、李某所反映的问题属于民事争议。投诉人乔某某、李某可通过与赵某欣、燕鸿公司进行协商以维护自己的权利,如协商不成,投诉人乔某某、李某可通过相关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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